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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23/1/10 1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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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项目建设,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红线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项目名称: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对象: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上述房屋及附属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

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规划

(图片点击可放大)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南市街道办事处、南马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征收与补偿:按照《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阳市人民政府

年6月7日

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建设,切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和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范围: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规划范围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征收(实施)部门、被征收人

(一)征收(实施)部门:南市街道办事处,南马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房屋征收时间、签约及搬迁时间

(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签约时间: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三)房屋搬迁腾空时间:以搬迁公告为准

第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和用途确认,异议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内容不一致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出具书面依据。

(二)被征收人对《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复核后需要更正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部门实地勘测并共同出具书面调查认定意见,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三)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被征收人应持合法的权属来源依据和身份证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部门实地勘测审核后,共同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四)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

(二)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三)超过批准期的临时建筑。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评估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及地面附属物符合评估条件,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日。

(二)评估办法:根据评估对象和本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层次,朝向,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价格评估的配套标准,详见附件2《东阳市房屋重置价格》(附件2-1),《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附件2-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件2-3),《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2-4)

1.深水井:-元/口。

2.人工井:元/口。

3.管子井:元/口。

4.灶头:元/眼。

5.泥围墙:50元/平方米。

6.砖围墙:元/平方米。

7.化粪池:元/个。

8.有水泥砼雨棚的台门:元/平方米。

9.预制台门:元/平方米。

10.现浇台门:元/平方米。

11.现浇坡顶台门:元/平方米。

12.老式砖木台门:80元/平方米。

13.室外水泥地坪:45元/平方米。

14.宽带迁移费:元/个(2次)。

15.柜式空调:元/台(2次)。

16.挂式空调:元/台(2次)。

17.太阳能热水器:元/台。

18.元/门(2次)。

19.有线电视:元(按每户一个输出口计)(2次)。

20.单相电表:元/户、电表集体分表:50元/户。

21.三相电表:元/户。

22.水表:1元/户;水表分表:元/户。

23.合法土地上的临时设施:砖混结构-元/平方

米;砖瓦结构80-元/平方米;玻璃钢瓦屋顶的-

元/平方米;彩钢棚的-元/平方米;其他简易棚的50-80元/平方米。

24.屋顶隔热层:元/平方米。

25.屋顶混凝土水箱:-元/立方米。

26.沼气池(仍在使用):50元/立方米。

27.鱼池、水池:60元/立方米。

28.葡萄架(混凝土架):30元/平方米。

29.假山(石笋):元/立方米。

30.花坛:30元/平方米。

31.灌木丛:30元/平方米。

32.树木:3~20元/棵。

33.猪(牛)栏:40元/个。

34.以下项目已计入房屋的搬家补助费中,不予补偿:热水器(煤气、电、气电两用)、净水器、活性水生成器、离子水处理器、吊扇、壁扇、吊灯、浴霸、取暧器、卫生间暧风器、煤气灶、油烟机、不锈钢水箱、整体浴房、煤气灶台等。

35.以下项目已在装修评估中解决或属于房屋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不另行补偿:铝合金卷帘门、推拉门、防盗门、防盗窗、钢闸门、顶楼平台隔墙、栏杆(铁、水泥等)、不锈钢檐口、阳台花架、走廊水槽、地下室排水沟、下水排污沟、烟囱等。

36.以下项目不予补偿:卫星接收器、窨井、台阶、现浇水泥板、洗衣板等。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与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一次性以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五)因特殊行业评估配套标准未体现的,需要评估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和指挥部共同商定,参照市场评估价确定。

(六)评估异议处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存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由义东指挥部通过招标方式,选取备选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共同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评估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参照国有划拨土地评估。

第九条安置方式:异地安置,平面安置,货币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异地安置地块,以集体使用报批,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农房审批,建房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发证手续,享受东阳市旧危房治理改造的政策。

(二)安置地块由被征收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合作社(村)负责落实。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农转用用地报批,村镇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落实。

(三)被征收人异地房屋安置,规划间原则上为每间36平方米,其安置面积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后的面积进行新建安置,不足限额补足限额,立户年龄为19虚岁,立户年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年计算。

(四)被征收人选择平面安置的,按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旧危房治理改造政策执行。

(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加土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六)被征收人新建房屋安置面积超过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标准最高限额或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按以下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1.货币补偿安置2.平面安置

(七)征收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原则上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除确因客观实际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选择土地安置,并根据规划布局安置比例为1:1。安置用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外),安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由被征收人支付。

(八)在搬迁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被征收人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合作社(村)负责完成被征收人的农房审核审批手续。

(九)被征收人扩批面积和征收红线范围外经批准一并拆除合并进行土地安置的面积,新建安置地块的报批费用自行承担,征收红线范围外拆除的房屋不予补偿。

(十)被征收人应在新建安置点选定之日起90日内,与征收部门办理新建房屋安置结算、新基定点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新建房屋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十一)被征收人原则上应在新建房屋安置点选定之日起1年内,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安置建房建筑方案(即标准图)及其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房屋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新基房屋的施工建设。有关单位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根据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农房用地审批表、费用结算手续,土地安置手续等,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建房手续和新建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条其他补偿和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庭院,国有出让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国有、集体划拨土地按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按照(附件2-4)标准进行补偿。

(三)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人房屋搬迁补偿费按两次计算,每次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次每户不足元的,按元计算;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

(四)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过渡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元的,按元计算。从搬迁公告期满之月的次月到新基安置落实之月后12个月止计算。

2.被征收人全部选择平面安置的,从搬迁公告期满之月(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次月,临时安置费交房后6个月止计算。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为组合安置方式的,按选择不同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占比计算临时安置费。

(五)单位及工业用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搬迁、安装、过渡安置等费用,按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一条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合法经营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其合法经营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和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

合法经营年限,根据被征收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纳税凭证等依据进行认定;合法经营房屋面积,根据正在经营的自然间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二)单位及工业用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其非住宅房屋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5%计算。

第十二条奖励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奖励。

(二)按时签约奖、提前签约奖:

1.按时签约奖:在签约公告内完成订立房屋征收补偿签约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按时签约奖。

签约时被征收房屋所有的登记权证由征收(实施)部门同时收回,统一办理所有登记权证的注销手续。

2.提前签约奖:按被征收人签约早于房屋征收签约公告提前天数签约奖,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3元的提前签约奖,提前天数最多为30天。

(三)按时腾空奖、提前腾空奖:

1.按时腾空奖: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按时腾空奖。

2.提前腾空奖:被征收房屋腾空时间均早于协议约定期限届满的,按提前天数同时给予每平方米每大3元的提前腾空奖,提前天数最多为30天。

3.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且被征收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不满6年的,以被征收房屋补偿费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总额为基数,按下列规定计算,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1)不满2年的,补贴10%

(2)2年以上(含2年)不满4年的,补贴8%

(3)4年以上(含4年)不满6年的,补贴5%

第十三条征收过渡方式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十条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涉及红线内的临时用地零星附属物,及坟墓搬迁的补偿标准按《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5),《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迁坟工作的规定》(附件2-6)标准执行。

一、公路用地及配套工程用地的土地征收按耕地和林地、

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价进行土地补偿和青苗补偿,详见《公路用地征收补偿以及临时租用地补偿标准》。

公路用地征收补偿以及临时租用地补偿标准

二、土地征收范围内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林地面积元/亩给予补偿。

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市政府规定行政划拨价给予补偿。

四、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使用沿线镇、街道、村(居)原有的道路等设施的,有关镇、街道、村(居)应无偿给予使用,若因工程建设造成损坏的,使用单位应在建设期结束前给予修复。除指挥部外,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款项。

五、因工程项目涉及管线迁建的,各类管线(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等)迁移、安装涉及迁建工程用地的,除按规定给予地面附着物补偿外,各村(居)不得以其他理由收取补偿费。

六、因本工程施工所需租用地,按《公路用地征收补偿以及临时租用地补偿标准》中的临时租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七、征收范围内征收土地的地面附着物等按以下标准按实补偿,其中经济作物、苗木基地等按以下补偿标准经相关业务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一)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树木名贵程度、胸径大小在补偿标准的幅度范围内进行调节,补偿标准为:胸径15cm以上45-60元/株;胸径8-15cm的30-45元/株;胸径8cm以下的5-15元/株;零星草皮、竹林等按7元/㎡补偿。

(二)果树补偿标准:原则上每亩补偿株数的最高限数为柑桔九十株、桃树七十株、梨树六十株,其他果树按农业部门有关栽培技术要求计算。补偿标准为:培育期10-20/株;始果期20-40元/株;盛果期50-70元/株;衰老期40-50元/株。

(三)枣树补偿标准:每亩补偿株树为50株,苗补偿标准3元/株,培育期10元/株,始果期50元/株,盛果期元/株,特大盛果期元/株。(不能移植)

药材补偿标准:元参元/亩;白术、桔梗0元/亩;芍药、元胡、贝母、黄芪、水半夏0元/亩;鸢尾元/亩;雷竹、草丝0元/亩。

(四)普通水塘(库)按水田标准补偿。承包水塘养殖鱼类水产的,按每亩产鲜鱼-公斤、每公斤12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承包水塘养殖珍珠的,按每亩产珍珠蚌-0个、每个迁移费用2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承包水塘养殖鳖、龟、藕等其它水产经济作物的,按水利部门技术要求计算后再予以补偿。

(五)临时建筑,按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彩钢棚80-元/㎡,其它临时建筑30-70元/㎡,泥围墙50元/㎡,砖围墙元/㎡,室外水泥地地坪45元/㎡,深水井-/口,人工井元/口。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临时棚,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棚及使用人承诺自行无偿拆除的临时棚,均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因农业生产需要而投入灌溉等配套设施的,按投入成本折旧后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七)约定征收时间段内,或有市政府新颁布的补偿标准与本补偿标准不一致的,以市政府新颁布的补偿标准执行。

为加快推进义东高速公路东阳(江北至南市)段工程项目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就本工程项目涉及的坟墓搬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部门职能,现作如下规定:

一、迁坟范围

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路基及公路红线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应搬迁,公路红线用地内的坟墓原则上应迁入乡村公益性墓地。

二、迁坟时间

按照迁坟公告的时限全部迁移完成。不在规定时间迁入公墓的坟墓,统一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搬迁。

三、工作职责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坟墓搬迁等具体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配合做好公墓选址、立项、土地征用、建设、迁坟等相关工作。

四、补偿标准

1。迁坟补偿费(包括择日、挖坟、拾骨及其他开支等一切费用):单墓每穴元,双穴合墓每墓0元,三穴以上(含本数)合墓的在双穴合墓每墓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穴补助元,未经火化安葬的坟墓每穴增加撮骨费元。

2。鼓励户主迁入公墓时合墓安葬,每合一个奖励元,即二穴合一奖元,三穴合一奖元,四穴合一奖元,以此类推。

五、迁坟流程

户主择定日期-→提前一天报村干部、驻村干部-→动迁时村干部、驻村干部到场点验、开单、签字-→户主凭街道、办事处介绍信移到指定公墓安葬-→街道驻村干部、村干部、公墓工作人员点数签字-→凭单到街道办事处领取迁坟补偿费。

六、资金结算

迁坟补偿费(含奖励费)根据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坟墓产权人的实际补偿支出拨付。坟墓建设费按坟墓迁入公墓的实际数量,墓穴按每墓0元结算。所涉公墓的坟墓建设费(含土地征用费、建设费)、迁移坟墓补偿费等经费,由指挥部承担。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迁坟补偿支出等登记造册工作,指挥部根据登记清单依据作为最终结算分别划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执行本方案时,约定时间内市政府有新出台的补偿标准,以市政府新出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为加快本工程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地面附属物清表工作顺利实施,按本工程土地征收面积(含公路用地、工程所需取、弃渣场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用地)以1元/亩、房屋征收按建筑面积以10元/平方米,以及迁坟补偿费总额为基数的5%为标准计算,合计总额为工作经费,由东阳市义东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划拨给相关镇、街道办事处用于征收及迁坟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本方案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原标题:《义东高速公路东阳(南市至南马)段工程项目房屋要征收!补偿方案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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