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来临天气炎热,学生放假缺少约束,极易发生未成年人溺水事故。河流、沟渠、水塘等的管理部门应履行法定职责,家长等监护人也应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基本案情少年水闸处玩耍不幸落入水中溺亡戴某于年12月27日出生。年5月5日,戴某与其妹妹以及姜某前往村东边的小东河水闸处玩耍。戴某绕过水闸护栏后,在水泥坡上不慎落入水中溺亡。事发地由水泥修砌成坡,周围设置护栏但未能形成有效包围圈,且周围无警示标志。根据冀水建管()号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戴某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青县水务局、某村民委员会)给付二原告戴某父母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5元。一审水务局对溺亡后果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文件,青县水务局对辖区内的河道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事发地虽设有护栏,但未能形成合围和达到有效防止人员落水的程度,且事发地周围并无警示标志,故青县水务局对戴某落水身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戴某系16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前往河边可能导致溺水的后果,且戴某绕过水闸边的护栏站在水泥坡上是导致其落水的直接原因,其对自身溺亡的后果存在过错;戴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戴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对戴某溺亡的后果亦存在过错。戴某父母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对涉案水域具有监督管理责任,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酌定青县水务局对戴某溺亡的后果承担5%的赔偿责任。根据戴某父母的主张,对戴某父母的损失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元=67元×20年;2.丧葬费:.5元=元÷12个月×6个月;3.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元,共计.5元。被告青县水务局承担5%的赔偿数额为.38元。青县人民法院作出()冀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民法典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等规定,一审判决:一、青县水务局赔偿戴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8元。二、驳回戴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父母未认真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戴某父母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戴某父母作为监护人,负有对戴某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尤其是告诫孩子在没有成年人陪护的情形下不得到河流、沟渠、水塘等危险区域活动,戴某父母未认真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对戴某溺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青县水务局对辖区内的河道水闸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在事发河道水闸的护栏未能形成合围和达到有效防止人员落水程度的情况下,事发地周围未设立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区域潜在的危险预判不足,也没有采取妥善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存在认识、管理不到位的过错,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青县水务局对戴某父母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不持异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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